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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审批《铜陵市郊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请示
发布日期:2016-03-08 点击数:3754次 来源:郊区档案馆

铜陵市档案局:

 

    根据国家档案局第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档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铜陵市郊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呈报,请市局审批。

 

    特此请示。

 

 

                               铜陵市郊区档案局

 

                             二〇一二十八

 

 

 

 

附:《铜陵市郊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附件:

铜陵市郊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铜陵市郊区档案收集工作、有效保护档案,丰富区档案馆馆藏,满足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利用档案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9号令《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铜陵市郊区档案馆收集档案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档案收集,是指铜陵市郊区档案馆接收及征集档案的活动,分为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档案接收,指铜陵市郊区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对本辖区范围内现行或撤销的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形态的档案,依法予以收存;档案征集,指铜陵市郊区档案馆按照国家规定征收散存在社会和个人手中的反映本区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内容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档案和资料,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征集。征集的方式主要有征购、收购、交换、接受捐赠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档案,是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铜陵市郊区档案馆是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是铜陵市郊区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接收和征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是档案馆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铜陵市郊区档案馆收集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按照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应该由本馆收集的一切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研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资料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载体多样的馆藏体系。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区档案馆接收建国后本区中共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群众团体形成的需永久或长期保存的档案及其各历史时期的有关档案。其范围包括:

  ()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属各机关及其临时性单位形成的档案;

  ()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区工商联、区侨联等群众性团体形成的档案;

  ()各街道及其所属的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被撤销、合并的机关单位的全部档案;

  ()区政府派驻机构形成的档案;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性单位形成的属永久保管的档案(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随同派出单位接收入馆)

  ()属于本区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机关事业单位形成的反映本区事业或建设活动的档案材料;

  ()区机关各部门所属独立分管某一方面或从事某项事业的事业单位,如文化局下属的文化馆、教育局下属的学校和卫生局下属的医院等单位形成的档案材料;

  ()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基层单位形成的档案(如有选择的接收个别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形成的档案资料)

  ()经协商同意,接收或代管本区各民主党派机构形成的档案材料

  ()区直属的集团公司、总公司、公司形成的档案;

  (十一)经协商同意,收集或代存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典型的个体户、专业户形成的档案;

  (十二)“文革”期间群众组织形成的档案和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如群众组织系统、人员名单、反映各种活动的大事记、讲话稿、会议记录、请示报告、批复及传单、小报、批斗大会的发言材料等;

  (十三)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市、区主要负责人在本区活动的重要材料等;

  (十四)历代郊区籍或曾长期在郊区域内活动的非郊区籍等各界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社会贤达、体坛名宿及其他重要人物和被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第条 区档案馆接收建国前的本区革命历史档案。其范围包括:

  ()本地区党组织以及人民政权、游击队散失在各地的各种档案、文件、资料,如出版文集、小册子、宣传标语等。

  ()全国解放前,本地区党组织的负责同志的著述稿本、自传、日记、手迹、信件、照片、生平事

  第条 凡反映本区各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形态的下列档案,一律移交区档案馆。

  ()文书档案及电子文件档案。

  ()会计档案(指区属机关属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

  ()本区纪检案件档案。

  ()本区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等各类普查档案。

  ()本区土地证存根、山林权证存根、土地承包等相关农林水档案。

  ()本区婚姻登记档案。

  ()本区地名档案。

  ()本区地图档案。

  ()本区勘界档案。

  ()本区审计档案。

  (十一)本区公证档案。

  (十二)本区环境保护档案。

  (十三)本区工商登记档案(指具有典型意义的已关闭或破产企业的登记档案)

  (十四)属区委组织部管理范围的已故干部档案。

  (十五)科技档案(指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本区科技发展和本专业特点的专门档案),包括:

  1、本区自然地理的地形、地貌、地质、地震、水文、气象、测绘、资源调查等档案材料。

  2、基本建设档案:(1)重要的城区建设档案,如开发区建设、公路干线、桥梁、政务大楼和宿舍楼、文化馆、体育馆、档案馆、图书馆等建设工程档案;(2)重要的工业工程建设档案,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总体规划、地面和地下管线图、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竣工图等;(3)列入区以上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的档案材料。

  3、医药卫生方面的档案,如防治疾病的调查材料、名医秘方、重大病案等材料。

  4、受区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档案。

  5、工业生产技术档案,如本区具有代表性的工业产品、名优产品、土特产等档案,包括产品图样、说明书、技术条件、计算书、工艺规程、工艺路线及商标等档案。

  (十七)照片、声像档案,包括:

  1、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市主要领导到本区视察、检查指导工作的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2、本区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等。

  3、反映本区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卫生等面貌及其重大活(如举行重大庆典、纪念活动、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抢险救灾活动)所形成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4、本区对外活动及缔结友好活动的文字材料、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5、区新闻部门拍摄、录制的具有历史保存价值的新闻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

  6、区直属单位重要职能活动形成的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等。

  (十八)教学档案。包括本区自编教材、讲义,反映本区教育事业发展水平的档案、师资建设、升学率等档案。

  (十九)文化艺术档案。如本区的文艺单位和文艺工作者创作的小说、诗歌、散文、书法、剧本等手稿及出版物和文物藏品等档案。

  (二十)名人档案。原籍在本区的华侨、港澳知名人士,被评为省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本籍人士在外地担任过县、团级以上职务的干部,以及在军界、企业界、文学界、教育界、宗教界等社会领域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物的材料和外籍在铜郊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知名人士的材料。

  (二十一)实物档案,包括:

  1、区及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被国家、省授予荣誉称号的证书、奖牌、奖杯、奖状、奖旗等。

  2、区领导和区有关部门在对外交往活动中接受的有保存价值的纪念品。

  3、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市主要领导到本区视察、检查指导工作时形成的题词。

  4、变更、撤销单位的印章。

  第条 区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卷单位历史面貌,以及有助于了解各项工作的各种资料,包括:

  ()上级和本区各机关编印出版或内部出版的各种文件汇编、资料汇编、统计资料汇编及专业性刊物,包括:简报、通讯、书籍、杂志、报刊、学报、图片、照片、画报、手册、地图、回忆录、会议特刊、专刊、科技资料、成果汇编、产品目录等。

  ()本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编印的大事记、发展史、历史沿革、组织史、机关年鉴。

  ()各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主要报刊合订本。

  ()本区各种版本的地方志、乡土志,以及反映本区风土人情的资料。

  ()本区各种史料,如革命斗争史、文史资料及家谱、族谱。

  ()重要的经典著作,各种常用的工具书及重要史书等,如马列著作,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及中央其他领导同志的论著,辞海、辞源、字典、地图集、百科全书、通书、近代史、现代史、党史、以本区事件为背境(或素材)的各种著述或文艺创作,以及档案学术方面的书籍和刊物。

  第条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需要保存的文件材料,必须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整理,及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条 区档案馆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档案接收范围,编制被接收单位名册,有计划地将各单位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各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接收进馆。对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接收进馆。

十一条 撤销单位的档案,由原单位或代管单位负责整理,经区档案馆派人检查验收合格后进馆。

十二条 铜陵市郊区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要求和手续:

    (一)进馆档案应当保持全宗的完整性,一个单位的全部档案作为一个整体不得随意割裂和分散;

(二)档案进馆前应当由立档单位按规定整理好,档案整理、保管期限划分、目录和编研资料等符合规范化要求;确保档案齐全、完整,整理科学、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文书档案的整理。2000年前以卷为单位的文书档案整理标准按照《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97052008)执行。案卷按不同保管期限分别编流水号,一卷一号,不能出现重号或空号。案卷卷皮、卷内目录、备考表项目的填写要规范、工整,要逐页编写卷内文件页号,并准确填写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

2000年后以件为单位的文书档案的整理要符合《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的要求。

2.科技档案的整理要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8222008)。

    3.照片档案的整理要符合《照片档案整理规范》(GBT18212002)的要求。

    4.电子文件的整理要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5.磁性载体档案,如:录音、录像等档案的整理要符合《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51995)的要求。

    6.专门档案的整理要符合业务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发的专门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7.实物档案按照区档案馆的有关要求整理编目。

    (三)立档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全宗卷,编制全宗指南、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归档文件目录、机读文件级目录等必备的检索工具,数量要求一式三套(向区档案馆移交2套,单位自存1)随同档案一并移交 

    (四)各单位应对移交档案进行杀虫、消毒处理,档案无霉变、褪色、尘污、破损、虫蛀等现象。档案接收前,须区档案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区档案馆移交;

(五)档案接收时,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区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同时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特殊载体档案所必需的电子、音像等专用设备。

十三条 铜陵市郊区档案馆接收档案时间:

    (凡列入铜陵市郊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在次年的六月三十日之前向区档案馆进行移交,具体接收时间由区档案馆按档案接收计划安排布置。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须经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本区重大政治、经济、文化、体育等活动形成的档案,有关部门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在活动结束60日内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

    (撤销、合并、转体单位档案的接收时间:为该单位宣布机构异动之时(包括当年)和之前的全部档案,要在单位撤销、合并、转体后3个月内向区档案馆移交。

    (基建项目、重点工程和临时机构档案的接收时间:基建项目、重点工程完工之前,工程档案必须收集整理完毕,并通过区档案局、建设局的工程档案预验收,竣工档案验收合格后3个月之内向区档案馆进行移交档案。临时机构,包括普查活动,在活动完成后3个月之内将整理合格的档案向区档案馆或向其主管部门进行移交。

(实物档案、专业档案和有关报刊图书资料的移交时间,与文书档案移交时间同步进行。

十四 移交进馆档案应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各级国家档案馆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做好进馆前的档案解密调整密级和档案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区档案馆鼓励无偿捐赠。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资料,发给证书并酌情予以奖励。向区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捐赠的档案享有优先和免费利用的权利,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可以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对寄存的档案资料,未经其所有者的同意,区档案馆不得对外提供利用或公布。

  第十六条 凡列入铜陵市郊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在执行公务中形成的本属国家所有的文字、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各类档案资料据为己有,一经发现应当责令限期归档。禁止擅自销毁或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对已到进馆期限的档案要按法律规定及时移交进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无故不交。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依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铜陵市郊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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